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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香港,不少打工仔都視強積金(MPF)為自己的血汗錢,總想著在有需要時能靈活運用。特別是當生活出現變動,例如考慮移居外地時,「永久離港」這個理由就成為了提前提取MPF的其中一個選項。
不過,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提取後又回流香港,將來還有機會第二次提取強積金嗎?這個問題絕非杞人憂天,背後更隱藏著嚴重的法律陷阱。
這不禁讓人聯想到市場上一直存在的經典案例:積金局(MPFA)不時會公布有計劃成員因作出虛假聲明,試圖第二次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強積金,最終被定罪判刑。這些個案就像一面鏡子,映照出部分人對法規的誤解。
例如,曾有兩名計劃成員,他們分別在多年前已成功以「永久離港」為由取回MPF。但事隔多年後,他們竟然再次向另一間強積金受託人遞交申請,並在法定聲明文件中訛稱自己「從未」以此理由提取過強積金。
結果東窗事發,最終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分別被判處監禁。這些真實案例提醒我們,處理MPF事宜必須謹慎,否則隨時可能誤墮法網。
本文核心觀點
- ✔ 「永久離港」唯一性:一生人只能以此理由提取強積金一次,絕無例外。
- ✔ 虛假聲明的代價: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及罰款,並會留有案底。
- ✔ 連鎖反應:曾作虛假聲明提取MPF,或會被取消領取政府消費券等福利的資格。
- ✔ 回流後果:提取MPF後回流香港,可重新參與供款,但不能再次以同樣理由提取。
焦點案件深度剖析:虛報「永久離港」的嚴重後果
要理解問題的嚴重性,我們必須深入了解觸犯法例的具體情況。積金局處理的案件往往揭示了申請人如何一步步走入法律雷區。
📜案件重組:計劃成員如何因再次申請而被揭發?
在積金局的經典案例中,涉案的成員通常有以下共通點:
- 首次成功提取:他們在過去某個時間點,已經合法地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交法定聲明並成功取回當時的強積金累算權益。
- 回流並重新供款:之後,他們回流香港並重新投入工作,因此開設了新的強積金戶口,並累積了新的供款。
- 第二次違法申請:多年後,他們企圖故技重施,向新的受託人再次遞交申請,意圖提取新戶口內的強積金。
- 關鍵犯法行為:在申請過程中,他們明知自己曾以此理由提取過MPF,卻仍在法定聲明文件上,聲稱自己「從未」以此理由提取過。這個行為便構成了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由於所有受託人在處理「永久離港」的提取申請時,都必須按程序將個案提交積金局核實。積金局的中央紀錄系統能輕易比對出申請人過往的提取紀錄,令這些虛假聲明無所遁形。
⚖️法律依據:觸犯了哪些條例?
作出虛假聲明並非小事,而是同時觸犯了兩條嚴重的香港法例: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3E條: 任何成員如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
- 《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 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積金局對此類案件一直持「零容忍」態度,一旦發現便會進行調查並提出檢控,過往已有不少成員因此被判監禁(包括緩刑)或感化令,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核心解惑:「永久離港」為何只能是「一次性」的理由?
很多人會感到疑惑,如果我真的再次決定永久離開香港,為何不能再次申請?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理解「法定聲明」的法律份量,以及積金局的監管機制。
✍️法定聲明的法律效力:何謂「永久」的意圖?
當你首次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MPF時,你需要到民政事務處進行宣誓,簽署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定聲明。這份文件的核心在於,你是在法律見證下,聲明你「打算」永久離開香港,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法律上,這個「聲明」的動作是一次性的。你已經行使了這個權利,向整個強積金制度宣告了你的永久離港意圖。因此,即使你後來改變主意回流香港,法律上你已經「使用」了這次機會。制度設計的原意是為真正永久離開的市民提供便利,而非作為一個可重複使用的資金提取選項。
🔄提取後回流香港(回流人士)的常見迷思
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誤解。法例並沒有禁止曾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MPF的人士回流香港工作或生活。當你回流並再次受僱,你的僱主仍然有法律責任為你作出新的強積金供款。你的權益如下:
| 情況 | 可以做 | 不可以做 |
|---|---|---|
| 重新供款 | 可以。回流後工作,僱主必須為你供款,累積新的MPF權益。 | |
| 管理新戶口 | 可以。你可以管理新戶口內的投資組合,甚至進行強積金戶口整合。 | |
| 再次提取 | 不可以再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取新的強積金結餘。 | |
| 正常退休提取 | 可以。當你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合法提取新的MPF結餘。 |
簡單來說,回流人士的強積金權益與一般市民無異,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再次使用「永久離港」這張「單程票」。
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的潛在風險與連鎖影響
如果有人認為「博一博」不會有太大後果,那就大錯特錯了。除了罰款和監禁,作出虛假聲明的影響可以滲透到你生活的其他方面。
🔗刑事責任:不只是罰款,更會留下案底
一旦被定罪,無論刑罰是即時監禁、緩刑還是感化令,你都將會留下永久的刑事紀錄(俗稱「案底」)。這對未來求職(特別是需要申報有否刑事紀錄的職位,如紀律部隊、金融機構或專業人士)、申請移民或前往某些國家旅遊時都可能構成障礙。
🚫政府福利的「DQ」風險:消費券是最佳例子
近年,香港政府多次推出電子消費券計劃,其中一項資格標準就是申請人並未「永久離港」。政府部門的數據是互通的,他們會將消費券申請人名單與積金局的「永久離港」提取紀錄進行核對。
如果你曾以此理由提取MPF,政府會預設你已不符合資格。雖然有覆核機制,但如果你因虛假聲明而被定罪,你的誠信將受到質疑,未來申請其他政府資助或福利時也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審查。
📉信貸影響:被定罪會否影響信貸紀錄?
刑事定罪本身不一定會直接顯示在你的信貸報告上,但它會間接帶來負面影響。當你申請信用卡、私人貸款或樓宇按揭時,銀行和財務機構除了查閱你的環聯(TU)信貸報告外,很多時候也會要求你申報是否有刑事紀錄。
一旦被發現有不誠實相關的案底,你的申請很可能會被拒絕,或只能以更差的條款獲批,因為這嚴重影響了機構對你個人誠信的評估。
常見問題 (FAQ)
❓ 如果我真的再次永久離開香港,可以第二次提取嗎?
不可以。法例規定得非常清晰,每位計劃成員一生只能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一次。無論你回流的原因是什麼,逗留了多久,之後的離港意圖有多真實,都不能改變這個「一次性」的規則。
❓ 除了永久離港,還有哪些合法情況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
除了年滿65歲退休外,法例亦容許在以下五種特定情況下提早提取強積金:
- 提早退休: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永久不適合執行你喪失能力前所從事的工作種類,並有註冊醫生證明。
- 罹患末期疾病:患有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疾病,並有註冊醫生證明。
- 小額結餘:戶口結餘不超過$5,000,且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任何強積金計劃供款,並聲明無意在可見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 死亡:累算權益將成為遺產一部分,由遺產代理人申領。
更多關於合法提取強積金的資訊,可參考積金局官方網站的詳細指引。
❓ 如果不小心作出了虛假聲明,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你在申請過程中意識到自己提供了不實資料,最佳做法是立即主動聯絡相關的強積金受託人及積金局,澄清情況並撤回申請。坦誠處理遠比被動地等待調查和檢控要好。在這種情況下,強烈建議尋求法律專業意見,了解你的權利和責任。
總結
總括而言,「永久離開香港」是提取強積金的一條單行路,絕無回頭。任何試圖以第二次提取強積金為目的而作出虛假聲明的行為,都將面臨嚴峻的法律制裁。積金局的執法決心、跨部門的數據核對機制,以及刑事紀錄帶來的長遠影響,都構成了強大的威懾力。
強積金是為你退休生活作準備的重要儲備,處理時務必遵守法規,切勿因一時的財務需求或對規則的誤解,而賭上自己的誠信與未來。
*本文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專業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