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的《共同申報準則》(CRS)在全球範圍深化實施,香港作為亞洲重要離岸金融中心,近年持續強化 CRS 申報監管力度,提交 2024 年度 CRS 合規表的最後期限為 2025 年 9 月 15 日。本文將解析香港 CRS 申報的核心條例、離岸公司合規風險以及最佳應對策略。
香港CRS申報核心條例解讀
根據香港《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所有在香港註冊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及特定投資實體)須履行 CRS 盡職審查義務,針對離岸公司帳戶持有人進行「稅務居民身份」識別,並於每年 6 月定期向稅務局申報下列資訊:
- 公司名稱、註冊地址及稅務編號
- 年度帳戶餘額及金融資產收益明細
- 實際控制人(UBO)身份證明文件
- 主要交易往來國家稅務代碼
根據香港 CRS 申報規範,若企業或個人符合「稅務居民身份」標準,即使透過離岸公司持有帳戶,也須履行 CRS 資訊申報義務。對於依賴離岸架構的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其財務運作透明度提高,若未妥善規劃,將可能面臨合規風險與潛在稅務影響。
離岸公司CRS申報實務要點
1、雙層架構設計稅務優勢
透過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搭配 BVI、開曼等傳統離岸屬地營運子公司,可合法適用下列優惠:
- 利得稅豁免:符合《稅務條例》第14、15條「離岸被動收入免稅」原則
- 資本增值免稅:非香港本地資產交易收益免徵利得稅
- CRS 申報緩衝:子公司若無香港金融帳戶,可延遲納入申報範圍
2、高風險結構預警清單
若離岸公司符合以下高風險特徵,將可能被金融機構或稅務局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 年度跨境資金流動超過 2,000 萬港元
- 帳戶持有人涉及「無稅務實質」管轄區
- 同一 UBO 控制多個離岸公司帳戶
- 金融資產收益與申報營收嚴重偏離
安永稅務建議:企業應建立 CRS 合規矩陣,將 KYC 程序、UBO 檔案管理、交易憑證留存等環節系統化,以應對稅局「穿透式」稽查新常態。
離岸公司規避CRS申報風險的實戰策略
1、注重備存相關文件,提高合規能力
- 保留近 7 年股東協議、董事會決議紀錄,確保公司治理符合規範
- 境外子公司需備妥經濟實質證明(如辦公租約、雇員合約),確保符合經濟實質法規
- 重大資產交易需附第三方估值報告
2、合理運用申報豁免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 CRS 申報豁免:
- 公司年度總資產低於 100 萬美元
- 金融帳戶僅持有非債務權益
- 已於其他 CRS 參與國完成等效申報
總結
香港 CRS 申報監管日趨嚴格,離岸公司若無適當規劃,可能面臨高額罰款、帳戶凍結、甚至國際資訊交換風險。企業應積極調整離岸架構與資金管理策略,確保符合香港 CRS 申報要求,同時保護合法稅務利益。建議企業每季度進行「稅務健康檢查」,善用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制」優勢,結合專業機構合規服務,在動態監管環境中穩守競爭力。
【相關閱讀】
分析香港與內地雙重徵稅協定有何影響,透過協定如何改善跨境資產配置策略?(未排程)
常見問題解答
1、甚麼是共同匯報標準(CRS)?
共同申報準則(CRS)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旨在提升跨境稅務合規並打擊逃稅行為。該準則構成全球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訊(AEOI)的標準框架,並已獲得所有同意參與的司法管轄區認可。依據各地法律規定,參與國必須強制遵守此標準,以確保國際稅務資訊透明。香港作為繁榮金融中心,積極推動 AEOI 制度的實施,並於 2018 年底前完成首次資料交換。
2、哪一種客人會受CRS盡職審查和匯報影響?
在金融機構持有財務帳戶的客戶須遵守CRS規定的盡職審查程序。受影響客戶範圍涵蓋個人(無論是直接持有或透過公司間接持有財務帳戶)、獨資經營者以及各類企業實體(包括機構、合資企業及信託基金等)。根據CRS準則,凡被識別為需申報的客戶,即屬於特定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其財務帳戶資訊將按規定提交至相關稅務機關。然而,若客戶的稅務居留司法管轄區僅限於香港,則無需納入CRS申報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