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香港與內地雙重徵稅協定有何影響,透過協定如何改善跨境資產配置策略?

分析香港與內地雙重徵稅協定有何影響,透過協定如何改善跨境資產配置策略?

根據 2024 年《全球金融中心指數》報告,香港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的總排名重返第三,與多國經濟關係更加密切,截至 2024 年 9 月,香港已與 51 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協定,並正與 16 個稅務管轄區進行磋商。近年來,香港與內地經濟的融合不斷深化,跨境資產配置亦成為香港投資者及企業關注的焦點。在此背景下,《內地與香港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雙重徵稅協定」)的具體應用與動態,成為優化稅務規劃、提升資產回報的關鍵。本文將深入解讀雙重徵稅協定對跨境資產配置的影響,助您把握政策紅利。

雙重徵稅協定核心內容:釐清稅務居民定義與徵稅權劃分

稅務居民定義

根據最新修訂的雙重徵稅協定,同時為雙方居民的個人,其身份應按以下規則確定:

  • 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無法確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一方的居民
  • 如果其在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徵稅權劃分概覽

香港與內地稅務居民的跨境所得(包括營業利潤、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亦進一步明確徵稅權歸屬,避免兩地重複徵稅。

1、股息所得

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該一方法律徵稅。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

  •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 % 資本的公司,為股息總額的 5 %
  • 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 10%

因此,若香港企業持有內地公司至少 25% 股權,內地預提稅率可從 10% 降至 5%。

2、利息所得

發生於一方而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徵稅。

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 7% 。

要注意,雙重徵稅協定的「利息」是指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不論其有無抵押擔保或者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特別是從公債、債券或者信用債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價和獎金。

3、特許權使用費

發生於一方而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特許權使用費也可以在其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徵稅。

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7%

此類條款顯著降低跨境投資稅負,為企業及個人投資者創造更靈活的資產配置空間。其他稅務的具體條例請前往稅務局查詢。

雙重徵稅協定如何影響跨境資產配置策略?

1. 降低稅務成本,提升投資回報率

香港投資者透過持有符合條件的內地資產(如股權、債券、知識產權),可依據協定申請稅收抵免或豁免。若香港科技公司收取內地子公司專利授權費,其內地預提稅率從 10% 降至 7%,直接提升淨收益 3%,長期累積效益可觀。

2. 優化控股架構與資金流動

企業可藉助協定中「稅務居民身分」與「受益所有人」條款,合理設計跨境控股架構。例如:在香港設立中間控股公司,將股息、利息等收益經香港中轉至海外,避免內地高額預提稅,同時享受香港低稅率優勢。

3. 防範稅務風險,強化合規性

協定明確要求納稅人提供「主要目的測試」(Principal Purpose Test, PPT),防止濫用條款進行稅務套利。香港投資者需確保交易安排具商業實質,並留存完備文件(如轉讓定價報告、資金流向證明),以應對兩地稅務機關審查。

香港投資者如何善用雙重徵稅協定?

1、家族信託跨境資產配置

香港高淨值人士可透過家族信託持有內地房產或股權,若信託符合「香港稅務居民」條件,其產生的租金或股息收入可按協定稅率繳納,避免雙重徵稅。此外,信託架構結合協定條款,可實現財富傳承與稅務效率雙重目標。

2、跨境企業集團利潤分配

若香港製造企業在內地設有子公司,年度盈利後計劃將利潤匯回香港。根據協定,若香港母公司持股比例達  25%,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預提稅率僅為 5%(原為 10%),顯著降低資金回流成本。

建議:緊跟政策動態,優化資產配置策略

香港稅務學會指出:雙重徵稅協定是跨境資產配置的「安全網」,但隨着全球反避稅浪潮(如BEPS 2.0)推進,投資者需定期檢視架構合規性,並關注協定更新條款,建議香港客戶:

  • 諮詢專業稅務顧問,評估現有資產配置的協定適用性
  • 利用香港與內地稅務機關的「相互協商程序」(MAP),解決潛在爭議
  • 關注「數字經濟」相關徵稅規則演變,提前調整跨境業務模式

展望未來:雙重徵稅協定推動中港金融互聯互通

隨着「跨境理財通」、ETF 互掛等政策落地,香港與內地資本市場聯動性持續增強。雙重徵稅協定作為基礎性稅務框架,將進一步促進兩地人才、資金、技術的雙向流動,鞏固香港「超級聯繫人」角色。對投資者而言,掌握協定細節並靈活應用,將是實現資產全球化佈局、抵禦市場波動的核心競爭力。

常見問題

1、香港人在內地要交稅嗎?

如香港人在內地擁有住所,或在中國居住滿183天,便會被認定為「有住所個人」,這類人士不論其收入來源是來自國內還是國外,都須依規定繳納中國內地的個人所得稅。相反地,若香港人被劃分為「無住所個人」,僅在內地提供服務,則其僅需就其在內地工作的薪資納稅,不論該薪資是由中國內地或香港的僱主支付。

2、香港人可以在內地工作嗎?

香港居民在內地求職、就業時,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就業(或創業)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相關業務。具體辦理過程中,若需證明就業狀態,可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就業證明材料。

3、回鄉證可以在大陸工作嗎

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台人員,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各項業務。具體辦理時,通常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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